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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昆山第二中等专业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

    2019年11月05日 09:10  点击:[]

    江苏省昆山第二中等专业学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和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快我市职业教育专业结构调整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专业内涵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办学特色,培养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高技能型人才,学校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专指委)。

    第二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学校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是学校专业规划与发展的研究、咨询、指导的学术性机构,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建设和发展,指导专业设置与调整、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专业教学团队建设、产学研合作和社会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开展专业建设和社会需求的战略性研究,以及高等职业教学与实际问题的研究,推进研究成果交流和改革经验交流,促进学校更好地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根据政治思想素质好、学术水平高、实际工作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等原则,由学校从政府管理部门、行业、企事业单位、校内从事教育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教学系部中选聘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

    第五条  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委员总人数为20-30人,其中从行业企业等校外单位聘请的专家不少于1/3。具体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主持,日常事务由下设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

    第六条  系级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在专业所属的系部,学校自2009年以来已开设或筹备开设的专业,原则上都要按专业(或专业群)设立相应的专业(群)建设指导委员会。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由各专业领域内校外专家、系部和教研室领导及教师代表组成,其中企业或行业专家不得少于50%,重点建设专业的企业或行业专家比例要适当增加。

    第七条  委员任职资格:

    (一)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二)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及相关经验;

    (三)热心和关注职业教育,愿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参与指导专业建设,能出席有关会议。

    第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广泛联系社会各方面,在充分酝酿、筛选的基础上,提出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确定正式委员名单,并颁发聘书。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权利

    第九条  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职责:

    (一)把握职业教育的发展趋势,研究职业教育与教学改革和发展的全局性重大问题,为学校发展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紧扣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研究专业结构和布局,承担专业建设发展规划、专业规范、专业设置和调整的评审任务;

    (三)研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规范和教学标准的制定,提出导向性指导意见;

    (四)指导专业建设方案的编制,推动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建设与改革、实训基地建设、专业教学团队建设、社会服务与辐射能力建设等,促进专业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五)研究校企合作和人才培养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动向,并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

    (六)为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提供咨询,指导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教学成果推荐、评审等工作;

    (七)指导各专业(群)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

    (八)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系部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职责:

    (一)根据市场需求与专业设置情况,指导系部建立以重点专业为龙头、相关专业为支撑的专业群,带动专业建设的发展;

    (二)根据地方和行业经济发展需求及职业岗位对人才的要求,指导确定专业培养目标及岗位(群)所需的知识、能力和素质:制(修)订专业教学标准和人才培养方案;

    (三)指导各专业通过校企合作开发课程,建立突出职业能力培养的课程标准,规范课程教学活动设计。审定课程考核实施方案;

    (四)指导各专业进行精品课程建设和优质核心课程建设;

    (五)指导各专业开发紧密结合生产实际的有显著职教特色的教材和课件;

    (六)指导校内实训基地建设,积极推行顶岗实习制度,使校内生产性实训、校外顶岗实习比例逐步加大,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

    第十一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校外委员的待遇:

    (一)根据受聘委员本人的意愿,学校同时聘任其为相关专业的客座教授;

    (二)受聘委员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优先与学校开展订单培养、科技开发等合作,也可优先选聘本校毕业生;

    (三)可协商利用学校的教学科研设备和教学资料,开展科研和培训工作;

    (四)可协商校企合作开发、研制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

    (五)根据委员参与工作、活动等情况,学校给予相应的工作津贴。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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