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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建筑物管理规定

    2019年11月15日 11:05  点击:[]

    学校建筑物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校房地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证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的需要,以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因此凡属昆山开放大学红线内的一切地产、公有房屋都属学校财产,其使用、调配、开发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二条 除经学校批准基建计划工程项目外,其他的房屋及道路维修等业务归口后勤管理处统一计划;重大工程须经学校批准,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条 学校一切房屋(包括教室、工作房、实验室、办公室、仓库等)的租赁必须报校长室批准。租金收入按学校有关规定上交学校。严禁私自出租或以合作为名变相出租者。

     第四条 未经后勤管理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教学楼、实验楼、办公用房及其他非宿舍楼内安排人员住宿,否则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限期退出。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搭建临时房。如确需搭建临时用房须报后勤管理处同意和安排,并要服从学校的统筹规划。

    教职工集体宿舍的规定。

    (一)原则上不予安排,特殊情况需向后勤管理处和保卫科申请报告,按学校有关规定分级审批。

      (二)房内的设施应完好无损,如有人为损坏、丢失,照价赔偿。

      (三)集体宿舍内,不得擅自接受他人住宿,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宿异性。

      (四)在集体宿舍内,已入住的教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后分配去的教职工入住。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校后勤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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