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教职工同亲属长期分居两地的探亲问题,关心分居两地教职工的生活,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享受条件
1、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在编未婚教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不住在一起,享受一年一度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报销,按规定标准实报。
2、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在编已婚教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享受一年一度探望配偶的往返路费报销,按规定标准实报。
3、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在编已婚教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不住在一起,享受四年一度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报销,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的自理,超过部份予以报销。
二、报销材料
1、探望父母的,需提供父母所在地的户籍证明。
2、探望配偶的,需提供配偶所在地的户籍证明。
3、实名制的火车、汽车、轮船票等,往返地点需一致。
三、报销标准
1、乘坐火车(直快或特快)的,按照铁路直线硬座标准报销;乘坐高铁的,按照二等座标准报销;连续乘坐火车二十四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2、乘坐长途汽车的,按客运站出售的直线距离票价报销。
3、乘坐轮船的,按四等舱位票价报销。
4、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交通费凭据报销;乘坐市内出租车的费用自理。
5、因故乘坐飞机的,均按上述火车(直快或特快)、高铁、长途汽车、轮船的直线距离票价折算报销,差额部分由个人负担。
6、私家车探亲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四、报销时间
探亲路费报销时间在每年的3月、9月办理,由校工会审核签字。
五、其他
报销探亲往返路费当年有效,过期作废。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来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昆山学院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