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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院(2012)19号 《探亲路费报销规定》

    2019年11月05日 15:12  点击:[]

    为解决教职工同亲属长期分居两地的探亲问题,关心分居两地教职工的生活,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享受条件

    1、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在编未婚教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不住在一起,享受一年一度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报销,按规定标准实报。

    2、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在编已婚教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享受一年一度探望配偶的往返路费报销,按规定标准实报。

    3、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在编已婚教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不住在一起,享受四年一度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报销,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的自理,超过部份予以报销。

    二、报销材料

    1、探望父母的,需提供父母所在地的户籍证明。

    2、探望配偶的,需提供配偶所在地的户籍证明。

    3、实名制的火车、汽车、轮船票等,往返地点需一致。

    三、报销标准

    1、乘坐火车(直快或特快)的,按照铁路直线硬座标准报销;乘坐高铁的,按照二等座标准报销;连续乘坐火车二十四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2、乘坐长途汽车的,按客运站出售的直线距离票价报销。

    3、乘坐轮船的,按四等舱位票价报销。

    4、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交通费凭据报销;乘坐市内出租车的费用自理。

    5、因故乘坐飞机的,均按上述火车(直快或特快)、高铁、长途汽车、轮船的直线距离票价折算报销,差额部分由个人负担。

    6、私家车探亲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四、报销时间

    探亲路费报销时间在每年的3月、9月办理,由校工会审核签字。

    五、其他

    报销探亲往返路费当年有效,过期作废。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来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昆山学院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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