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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开(2018)01号 《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11月05日 15:04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第68号令)、《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5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科学规范、责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优先原则;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二级管理体制,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合理调配、物尽其用”的原则。学校后勤管理处负责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学校固定资产一级管理部门由后勤管理处和现代教育中心组成,根据两处室职能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类目进行本处室职能范围内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学校各职能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二级管理。

    第四条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并指定1名专(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日常工作;学校后勤管理处对全校固定资产统一建账。

    第五条 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完好、使用效益和安全负责。各级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和资产管理员要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办理本部门资产的交接手续,交接时必须进行盘点工作,做到进行帐、卡、物的一致,并报后勤管理处和现代教育中心备案。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六条 学校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接受捐赠、无偿调拨等形式取得的资产,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品目由一级资产管理部门制定。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设备器具作为低值易耗品、低值耐用品,由后勤管理处和现代教育中心负责指导各部门实行二级管理,制定低值易耗品、低值耐用品目录,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发、统一结算”的集中采购制度。

    第七条 固定资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第68号令)规定分类:

    (一)房屋及构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学生用房、职工宿舍、其他用房等各种建筑及附属设施;

    (二)专用设备,包括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和其它工作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业务专用设备(如各种仪器仪表、机械设备、电教设备、专业教学设备、文体设备等);

    (三)通用设备,包括办公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档案;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四)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固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第九条 固定资产按初始原值入账,不实行折旧。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十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须根据学校的发展、专业设置、课程建设、科研方向、行政管理、师生生活、生产及服务的需要进行规划,本着勤俭办学的方针,从实际需要与可能出发,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精打细算,轻重缓急,逐步解决,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申购与建造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由各部门按工作需要提出申请,报学校固定资产一级管理部门(后勤管理处/现代教育中心)。

    第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级管理部门,制定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固定资产的购置按照上级招标管理办法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具体采购细则由固定资产一级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购置精密仪器、大型成套设备、大宗仪器设备等需经相关归口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供书面论证报告,严格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办理采购。

    第十五条 学校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验收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由一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使用部门按国家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的原始记录和图片技术资料应随验收报告一起存入档案。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和索赔。(基建竣工交付建筑物的验收按国家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由使用部门将新增固定资产信息准确录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建立帐卡,并到资产管理一级部门办理入库手续、领用手续,财务报账手续后,方能交付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自制设备完成后,经鉴定通过后才能入帐。自制设备入帐应按实际支付成本计价并建立编号和相关帐卡。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由各使用部门负责,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对所管理的固定资产负有管理责任,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越权动用。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一级管理部门须建立健全全校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基本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由专人进行操作和日常养护。

    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被盗等意外事故必须立即查明情况,书面上报学校安全保卫处及后勤管理处/现代教育中心处,并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维修实施分类归口进行维修,由一级管理部门扎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借用固定资产要办理手续。校内借用,要在各部门填写借还手续,由部门资产管理负责人审批;校外借用,须经后勤管理处/现代教育中心处审批,分管校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借还手续。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校财务室,按有关规定依法入账,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其它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有学校固定资产,占有固定资产必须完善手续,明确产权关系,签订占有协议,并且按规定收取一定的占用费和租金。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校内调剂、内部移交必须按照校内资产调拨手续规范进行。校内资产调拨是指跨部门调剂、转移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之间协商,报后勤管理处/现代教育中心处审批后,调出部门资产管理员和调入部门资产管理员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凭调拨单进行帐、物的转移。在未办调拨手续之前,各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转移帐物。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年年终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未经程序审定,不得自行拆卸、改装、调拨和报废处理固定资产。

    第七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学校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八条 学校资产处置,应经过论证、评估、技术鉴定,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资产处置的批准文件是学校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和报废资产处置等,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经批准处置的资产需保证其安全完整,登记造册后,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处置方案并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帐、物进行变更。已经处置后的资产不得再进行使用。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由后勤管理处/现代教育中心处会同财务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一般流程为:部门申报—后勤管理处/现代教育中心处审核—组织评估鉴定—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校园网公示—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实施处置—收入收缴—申请系统核销—立卷归档。(具体处置流程另行公布)

    第三十一条 报废是指对达到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固定资产应充分发挥其效益,达到国家和地方更新标准,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车辆、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品报废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报损是指对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资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报损:(一)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的;(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报损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校财务室,应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建账统计和报表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

    (一)校财务室设置、登记固定资产价值总账和分类账薄;

    (二)后勤管理处按相关国家标准和上级部门要求设置固定资产分类、分户明细实物账薄;

    (三)各使用部门设置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明细管理账薄,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卡片。

    第三十五条 明细账薄应按品种设置账户,按类设置汇总账页,反映各种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固定资产卡片要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财产编号等,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使用保管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增加、处置,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如实填写相关凭单,一式三份,经使用部门、一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有关人员审核通过,作为记账依据,分别登入有关账薄。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一级管理部门每年年终负责对各级固定资产的增减情况进行统计,各使用部门要根据报表按时对实物进行核对,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财务室根据每年的固定资产变动情况完成固定资产统计和汇总、报表工作。

    第三十八条 财务室负责对固定资产的购置和财务活动实行监督,定期核对固定资产实物账簿帐与财务总帐分类账,并确保两帐一致。

    第九章 固定资产信息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信息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固定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现代教育中心负责协调、指导全校固定资产信息化工作,负责“江苏省教育资产监管网”使用、维护与安全提供实时动态信息。

    第四十条 各二级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信息化管理工作,及时将本部门资产变动信息录入“江苏省教育资产监管网”。

    第四十一条 各二级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第十章 奖 惩

    第四十二条 学校内部各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四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和资产管理人员应积极主动开展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认真完成各项管理任务,每年度部门资产核查数据与系统一致的,处置手续齐全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及有关人员,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在日常资产管理中有显著效果的;

    (二)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坚决抵制违反固定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办法行为,表现突出的。

    第四十四条 部门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限制其增购固定资产,并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管理职责。每年度部门资产核查数据与学校资产管理系统严重不符的;

    (二)对所管辖或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造成严重损失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三)擅自处置固定资产,不办理相关手续的或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学校固定资产的;

    (四)其它按国家法规应予追究的。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成效纳入学校绩效考核。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此前下发的有关规定、办法与本条款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条款执行。

                                                     201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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