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昆山市职工子女医疗费用报销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的报销注意事项说明如下:
一、享受对象凡参加昆山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各类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年龄为18周岁以下。
二、补助标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子女,具体补助标准为:1.门诊补助:职工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划卡结付,其余按规定自负的医疗费用,包括门诊自负段医疗费用、门诊统筹补助后自负部分医疗费用,由职工单位补助报销,独生子女补助85%,非独生子女补助65%。2.住院补助:职工子女在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按居民医疗保险规定,凭医疗保险证和IC卡划卡结算,划卡后自负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单位补助,独生子女补助90%,非独生子女补助70%。
三、补助范围职工子女在就医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属补助范围,应由个人自费:1.挂号费、会诊费、出诊费、病历卡工本费;2.各类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如特需病房床位费、专家门诊诊疗费等。3.各种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牙齿正畸、镶牙等;4.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5.各种健康体检、入学体检;6.各种有价疫苗费及接种费;7.各种器官或组织移植时所需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的费用;8.除肾脏、肝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移植或组织移植的费用;9.近视眼矫治术;10.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11.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12.就诊、转院的交通费、救护车费;13.空调费、婴儿保温箱费、尿布费、牛奶费等;14.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等;15.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各种自费药品费用;16.非经定点医疗机构医师诊疗并开具处方,自行到零售药店配药的费用;17.非经单位或医保经办机构同意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18.其他医疗保险规定的应由个人自费的项目。
四、补助报销办法采取男女双方单位轮流报销的办法。年份逢单时由男方单位报销,年份逢双时由女方单位报销。进行补助报销时,应提供相应的病历、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及收费清单。住院费用报销时,还应提供出院小结及住院费用明细,以备审核。
五、凡需转往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应按《昆山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转外手续,自行外转的,医药费用不予补助。
六、职工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参加昆山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在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