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城院〔2014〕66号
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为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使学生有更大的发展空间,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苏教学〔2010〕20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通知》(苏教学〔2014〕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转专业的条件和程序
第一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二级甲等或以上)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2.学生确有专长、有相关成果,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3.学校认为学生就读原专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学习者;
4.学校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调整部分专业,并允许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入该专业。
第二条 转专业范围
依据江苏省教育厅规定的高职专业类别,将文科专业、理工农医专业、艺术类专业分别归为三个专业大类,同一大类内部可申请转专业,即申请转入的专业应与转出专业同属一个大类。不允许跨范围转专业。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外校转学进入我校就读者;
3.已转过一次专业者;
4.在校期间有违纪等行为、受处分者;
5.必修课补考3门以上者;
6.应作为降级试读或退学处理者;
7.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或为特长生招生者;
8.不符合学校转专业规定者;
9.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条 学校每学年统一办理一次转专业工作,安排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进行,每位学生只能选择报转一个专业,且只能在第二学期申请。
第五条 程序
1.各系向教务处上报拟接收转专业学生的计划与名额、考核方式和环节安排;
2.教务处审核各系计划;
3.教务处公布当年度全校各专业接收转专业的计划、名额、考核方式、环节安排与进度安排;
4.学生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各系审核;
5.各系按照公布的考核方式和程序,组织考核和成绩评定,并将拟接收转专业学生名单汇总后报送教务处;
6.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向全校公示转专业学生入选名单;
7.公示期后,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入新专业学习。
第二章 转专业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生转专业后,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经转入系确认并报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不符合要求的,可视为公共选修课程学分。学生转入新专业的当学期,应完成学分认定工作。
第七条 凡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均须按新专业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完成所有的课程学习和规定的学分,毕业资格应严格按照转入专业的要求审核。
第八条 转专业学生的收费标准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江苏城市职业学院
201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