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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第二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2020年09月17日 09:31  点击:[]

    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学习、生活、休息秩序,根据《江苏省职业学校学生管理规范》,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群体居住、学习、生活、休息的场所。在宿舍区域内,学生应当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讲文明、讲礼貌、遵守社会公德;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豁达宽容,积极配合宿舍管理人员的劳动和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生宿舍的管理工作接受学校党政的领导。由学校学生工作处、后勤管理处、安全保卫处、系部、团委、学生会、物业管理部等部门组成。宿舍管理施行二级管理制度,学生工作处负责统筹学校的住宿安排,指导、协调、督查系部宿舍管理工作和物业管理部的工作;系部负责具体的宿舍安排,住宿生的安全教育,纪律、卫生的考核与检查评比和宿舍文化建设。

    第四条  学生宿舍实行宿舍管理员负责制。宿舍管理员负责宿舍内外的卫生监督检查、治安巡视、协调本宿舍楼其他事宜。

    第五条  各系设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原则上以宿舍楼、层、寝室为单位,分设系部楼长、层长、寝室长等学生干部岗位,根据学生干部竞选办法产生。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由系部德育主任担任指导教师,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工作。

    第三章  宿舍环境卫生

    第六条  宿舍环境卫生总体要求按照学校《7S宿舍管理规范》执行,宿舍管理员对照《宿舍每日考评说明》进行评分,宿舍每天安排人员进行值日打扫卫生和保洁,每周一下午16:10-17:10进行卫生大扫除。

    第七条  维护宿舍楼的环境卫生。杜绝一切形式外卖进宿舍,不得使用一次性餐具;不得向窗外泼水、抛洒杂物,严禁把杂物、垃圾等倒在走廊和公共场所。做到垃圾分类,弃于指定地点。

    第八条  爱护寝室内各项设施,发生损坏的要及时报修。不得踹门进入室内,不得擅自在墙壁、家具上敲钉、装锁、涂写、刻画和胡乱张贴。违反本条造成家具设备、建筑物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若寝室内人员不能说明造成损坏的直接责任人,则该损失赔偿费由全室人员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床单要拉直平铺,保持床上无多余的物品。以宿舍为单位,被子等床上用品叠成块状,要求被子、枕头摆放方向统一。拖把、扫把、垃圾桶、脸盆、热水瓶、漱口杯、牙膏、牙刷、毛巾、行李箱等物品按照规定进行摆放。

    第十条  不得擅自改变寝室内各种家具、设施的位置以及接入线路的走向、接口,必须保持寝室房屋结构与外观的完好无损。除学校配备的家具外,住宿学生不得自行在宿舍配置家具。

    第十一条  营造健康向上的宿舍环境,注意文明休息,按时上床就寝,熄灯后保持室内安静,杜绝一切娱乐活动,不打电话、打游戏等。

    第十二条  不得在宿舍内高音播放收录机、吹奏乐器和高声喧哗、起哄、饲养宠物,扰乱周围环境。

    第十三条  各系部对宿舍进行抽查,结合宿舍卫生、纪律、文化建设等情况,每月评选星级宿舍,名额占系部宿舍的5%,每学期获得三次以上星级宿舍,可评文明宿舍、优秀宿舍长。

    第四章  宿舍水电

    第十四条  住宿学生应当节约用水,安全用电。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住宿学生提供水电补贴额度,超额部分的水电费由宿舍人员共同分担。

    第十六条  严禁私自拆动水表、电表,如有损坏照价赔偿。严禁乱拉电线,禁止使用电炉、电热锅、电热杯、电热毯、电水壶、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凡使用违章电器,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如需延长取电,拖线板须为开关款式,置于桌面使用,严禁上床;离开宿舍时,做到拖线板断电,无充电器等插头插在拖线板上,灯、空调、换气扇等全部关闭。违反水电安全要求,视情节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空调线路只可用于使用空调,如接入接线板或用于使用其他电器设备的,视为违章使用。违章使用一经查实,宿舍管理部门有权暂停对空调线路供电,并根据《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违章使用空调线路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违章行为人责任。

    第十八条  照明线路供电时间参照学校作息时间表。

    第五章  钥匙管理

    第十九条  住宿生根据系部住宿安排,到学生宿舍物业管理部门领取宿舍钥匙一套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不得私自调换门锁和私自配钥匙;不得将宿舍钥匙转借他人。不慎遗失钥匙,应及时报备宿舍管理员,进行统一配置钥匙,遗失者应当另付钥匙成本费。如遗失钥匙而导致宿舍失窃,由遗失钥匙者承担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  学生毕业、中途退宿或学生宿舍进行调整时,住宿生需要交还全部钥匙,若发生钥匙遗失或所交的钥匙与所用锁不配套的情况,赔偿成本费。

    第二十二条  无特殊情况,学生宿舍物业管理部门不外借备用钥匙。学生必须借用本人居住宿舍钥匙时,须凭本人有效证件或者提供相关证明,还钥匙时,归还证件。无证件,则需持有效证件的同学证明并登记后,方可借用,并须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六章  宿舍安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学生宿舍物业管理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的安全、卫生检查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凭有效证件出入宿舍。未经许可男、女生不得互串,不得私自调换、出借宿舍,不得私自入住他人宿舍。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来人员。校外人员来访,必须出示有效证件经登记后由被访者带入,出楼时须注销,若未注销,被访者须配合管理员随时核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宿舍楼的开关门时间,参照学校作息时间表。

    第二十六条  关门后进入宿舍楼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说明原因,旷宿、晚出、晚归、拒不出示有效证件强行出入者(包括翻越考勤机等行为)报学生所在系部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住宿学生应当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证件、现金、贵重物品以及学习和生活用品。

    第二十八条  提高安全防火意识,学生宿舍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有害物品,严禁使用明火,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烧煮食物,严禁吸烟,若因使用违章电器、明火或吸烟等原因造成灾害的,除依规予以纪律处分外,还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保持走廊及楼梯通畅,不得在走廊、楼梯、宿舍内堆放杂乱物品。严禁攀爬门窗和栏杆。

    第三十条  学生在宿舍楼内严禁携带、藏匿管制刀具,严禁喝酒、吸烟(含电子烟)、斗殴(含校园暴力)、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严禁从事商业经营行为。

    第三十一条  禁止窥探异性宿舍,禁止在宿舍使用望远镜等相关设备,禁止使用激光笔、电筒等设备照射其他宿舍,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不得遮挡、损坏监控设施,不得随便动用设在宿舍楼里的消防设施和宿舍公共用品,损坏应当照价赔偿。

    第三十三条  携带大件贵重物品离开宿舍楼,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经宿舍管理值班人员查验后方可带出。

    第三十四条  无人居住的宿舍由学生宿舍物业管理部封门,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启封进入。

    第七章  住、退宿及收、退费

    第三十五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可直接办理住宿申请,由学校学生工作处统筹安排楼层,系部根据招生名单按年级、按专业、按学制统一安排。学生需服从学校对宿舍的统一安排,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入住或搬离相关宿舍,如遇学校规划需要或住宿调整,学生应积极配合,服从调配。

    第三十六条  办理入住手续时,应检查宿舍设备及设施是否完好,如有损坏及时向宿舍管理员提出,无异议后方可入住。

    第三十七条 每学期初对住宿、退宿学生进行异动整理,个别宿舍进行微调。

    第三十八条  学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申请住宿或退宿,办理流程:

    1.学生向班主任提出住宿或退宿申请;

    2.班主任与家长核实;

    3.学生填写《学生住(退)宿申请》,学生、家长签字;

    4.班主任签署意见报系部审核、批准;

    5.系部审批同意后,学生到宿舍管理员处办理入住或搬出。

    第三十九条  新申请住宿的学生,按学年或学期进行交费,原则上学期中途不办理住宿申请,如遇特殊情况急需住宿的,仍需按学年或学期进行交费。

    第四十条  每学期初,一周内申请退宿的学生,凭收据办理退费,住宿费按照学期或学年进行退费,凡超过一周后申请退宿的,将不再办理退费,退费每学期在开学第二周集中办理一次。

    第四十一条  寒暑假不安排学生住宿,学生实习期间不安排住宿。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章相关规定,扣除宿舍当日考核分10分(《宿舍每日考评说明》另有规定除外),并给予通报批评处分,三次以上给予警告处分。违反本细则第四章、第六章相关规定,扣除宿舍当日考核分30分(《宿舍每日考评说明》另有规定除外),并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  为保障宿舍区人员和财产安全,对旷宿、攀爬栏窗、携带或藏匿管制刀具、斗殴(含校园暴力)、异性串宿、留宿外人、使用明火、高空抛物、翻越考勤机、遮挡或破坏监控摄像头、故意破坏公共设施、不服从管理、涉嫌违法犯罪等行为,一经查实立即给予停宿或退宿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不对所有违纪行为逐一罗列,只采取概括的方式予以涵盖。若有其他违纪行为,参照《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和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处理。触犯国家法律行为,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予以追究。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宿舍管理实施细则适用在校全体住校生,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学生宿舍管理实施细则自2020年4月起施行,凡原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实施细则相悖时,以本管理实施细则为准。


    样板宿舍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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