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防范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
为规范学校安全防范设施管理和使用,增强校园安全防范功能,保护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安防设施,是指为了预防制止违法犯罪和重大治安事件,在校园内和重点部位、主要通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二、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学校安全办按照本规定的职责,负责安防设施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新建、改建、扩建学校的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安防设施的设计内容。
四、单位法人代表和安防设施管理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值班人员交接班要有记录,出现险情或案情,第一时间应报告校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
(二)安防设施出现故障,要有记录(时间、出现故障部位等),应及时通知设备安装公司,尽快修复,不得自行拆装修理。
(三)不得擅自改变安防设施的用途和位置。
(四)使用人员对通过安防设施发现的涉嫌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及时报警。
(五)学校成立安防管理组织,对安防组织成员和负责人进行业务培训。
五、使用人员应当依照规定管理监控系统所记录的信息资料,保守机密,不得利用监控系统所记录的信息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校园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一)按照正确的方法开启和关闭
(二)监控设备必须24小时开机,由专人负责管理,无关人员禁止操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不能出现无人监视的情况。
(三)严禁用监控电视机连接电视天线收看电视或其他节目,学校对违反人员要追究责任。
七、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负责,协调配合,落实安全工作的各项措施,防止麻痹大意,管理松懈,玩忽职守现象,因不负责任,造成安全事故将追究责任。